于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政策层面鼓励医疗器械行业创新,强化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护航行业高质量发展。在新法规环境下,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业面临诸多新变化。
行业呼唤完善制度体系
我国医疗器械市场潜力大,在国家政策扶持下,行业蓬勃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医疗器械行业起步较晚,临床试验行业在探索发展中前进,仍存痛点。
2017年出台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掀起了国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热潮,临床试验机构数量不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仍存在研究人员临床试验经验不足、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管理能力参差不齐、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分布不均衡等问题。
此外,我国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尚处在起步阶段,市面上的国产产品以中低端产品为主。中低端产品研发成本低、易仿制,市场饱和,重复开展同类型临床试验对临床资源造成了不必要的消耗。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合同研究组织(CRO)同质化竞争激烈,被动在中低端产品领域打“价格战”,有碍行业发展。
目前,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促进医疗器械企业优胜劣汰,更多创新医疗器械进入赛道。为适应国家战略层面的行业规划,尽早完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很有必要。
新规带来临床试验新变化
临床试验是医疗器械创新生态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进行指导,新《条例》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内容的修订意义重大。
重新界定临床试验的开展情况
新《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路径,包括开展临床试验和同品种临床评价。而2017年版《条例》仅在第十条提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资料中“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第十一条提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
同时,新《条例》还准确界定了“应当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2017年版《条例》第十七条提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满足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情形除外),新《条例》第二十五条则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时,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
此外,新《条例》首次提出“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新增“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应当进行临床评价;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二)其他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新《条例》删除了2017年版《条例》第十七条对医疗器械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相关情况的规定。未来或将出台文件指导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的制修订。
可以看出,2017年版《条例》主要基于医疗器械风险分类判断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而新《条例》的判断原则更为灵活,分类方法更为清晰合理,细致评估具体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及开展临床试验必要性,避免“一刀切”,与国际协调文件的临床试验决策思路一致,合理减轻了行业负担。
提高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积极性与能力
在2017年版《条例》第十八条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临床试验备案和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基础上,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增加“国家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积极性,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能力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高风险临床试验审批实行“默示许可”
在2017年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审批部门及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制定部门的基础上,新《条例》第二十七条新增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评分析方向、审批期限及“默示许可”相关内容。新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进一步提高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审批透明度及效率。
强调保障受试者权益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新增“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向受试者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获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法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开展临床试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试者收取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费用”。此条款从伦理审查、风险知情、试验费用等方面,强调保障受试者权益。
支持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
新《条例》第二十九条新增“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医疗器械,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从制度层面支持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与生命关怀、救治可及的关系。
机遇与挑战并存
对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业,新《条例》新增内容丰富,变动较大,对注册人、医疗机构及CRO均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注册人
新《条例》允许企业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分层次采取不同的临床评价路径,如此一来,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范围可能缩小,这将有利于企业减压松绑,节约临床资源。
此外,新《条例》实施后,中低端产品的临床注册成本降低,以这类产品为核心产品的注册人可能会经历产品市场饱和的阵痛。主动转型创新研发、优化资源配置以提升企业竞争力,是这类注册人寻求生存空间的有效路径。
对于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对患者的临床需求最为敏锐,优秀的临床研究人员及团队能够很好地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落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同时,良好的临床试验过程管理还有利于提高临床试验质量,提升国内外对我国自主创新医疗器械的接受度与认可度。
新《条例》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将临床试验开展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旨在调动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积极性,加强医疗机构对临床研究人才的培养、对专业团队的建设及对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切实解决优质临床试验资源紧缺的问题。
对于合同研究组织
新《条例》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开展数量可能大大减少,临床试验将主要集中在创新医疗器械、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药械组合产品、组织工程、人工器官、可降解材料等领域。这些重点领域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样本量估算、具体实施等,都与过去大部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着质的区别,难度大、费用高、周期长,有一定风险。因而,行业对CRO企业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及国际化服务要求。
此外,新《条例》还落实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CRO可能与注册人共同深度参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CRO业务将从原有的单一临床评价中间环节,拓展至上游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产品追溯,以及下游的召回、不良事件监测与上市后真实世界研究等。
新《条例》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作为政策改革落点之一,打破了行业发展僵局,为行业发展注入新活力。新规环境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各相关方机遇与挑战并存,将在大浪淘沙中迎来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