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升级两年前,执行了9年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迎来首次修订。两年后,标准被再次更新。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共 3 个部分 107 节,设置 364 条标准和监测指标。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国卫医发〔2020〕26号)及《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国卫办医发〔2021〕1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这次修订是在保持《标准》主体框架和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对2020年版《标准》及实施细则进行了“更新式”的修订,形成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实施细则。对比发现,相比较于2020年版 3 个部分 101 节 448 条标准和监测指标,2022版的标准和监测指标少了84个。通知还提到,正在按照2020年版《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评审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按照2020年版《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完成评审工作。2022年版《标准》印发后新开展的三级医院评审工作,应当按照2022年版《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后的2022版标准中的「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增加5个,为18个,分别是:一、重症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 〔2015〕252 号)二、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15〕 252 号)三、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 〔2015〕252 号)四、病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15〕 252 号)五、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 〔2015〕252 号)六、临床用血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19〕620 号)七、呼吸内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 〔2019〕854 号)八、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19〕24 854 号)九、神经系统疾病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 〔2020〕13 号)十、肾病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0〕 13 号)十一、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0〕 654 号)十二、药事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 〔2020〕654 号)十三、病案管理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1〕28 号)十四、心血管系统疾病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 卫办医函〔2021〕70 号)十五、超声诊断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 〔2022〕161 号)十六、康复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 〔2022〕161 号)十七、临床营养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 〔2022〕161 号)十八、麻醉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2〕 161 号)相比2020版,新版《标准》主要修订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衔接政策要求,保障政策一致性。根据2020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政策要求,补充或更新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护理管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便利老年人就医等相关条款。二是吸纳行业进展,丰富标准内涵。将近2年我委发布的病案管理、心血管系统疾病、超声诊断、康复医院、临床营养、消化内镜等专业或技术的质控指标纳入,并优化相关条款表述。三是汲取实践经验,保障标准实用性。根据各地评审实践和行业专家意见,对部分通用术语和编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保障标准与医疗机构实际管理工作相契合。2022版标准第二部分“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中,第一章资源配置与运行数据指标的调整为:床位配置一节中,“床位使用率”指标,调整为了「平均床位使用率」。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中,新增加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比”指标。在相关科室资源配置中,麻醉科新增了“麻醉科医师和手术科室医师比”和“手术间麻醉护士与实际开放手术台的数量比”两个指标。第三章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中,增加了一个数据来源,在原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全国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各省级相关数据收集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单病种质量监测平台。2022版标准第五章“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中,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一节,相比2020年版,2022年版去掉了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等五项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修订为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新增了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自体器官移植技术两项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方案(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全国至少1000家县医院达到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水平。今年4月,“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县医院名单公布,1233家县医院首批纳入“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的县医院名单。对于县级公立医院升三级标准,《河南省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0—2025年)》明确,县(市)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原则上配置在人口80万及以上的县(市);人口虽不到80万,但离中心城市较远、社会经济欠发达且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和革命老区县(市),或社会经济较发达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县(市)。2年内未发生重大医院感染暴发责任事件,2年内未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医疗事故。升级三级综合医院条件,须通过“二级甲等”评审,且评审结果在有效期内;达到国家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优先考虑县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设有重症医学科,包含ICU、CCU、RICU、EICU、PICU、NICU,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及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等;县(市)域内有2个以上二级医院,或通过培育可以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升级三级中医医院,要达到国家《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要求,核定床位大于500张;达到三级中医医院诊疗服务能力,具有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的中西救治能力,至少拥有1个以上省级重点专科或特色专科;医院管理规范,通过“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且评审结果在有效期内,上一年度“双核心指标”管理评价得分85分以上。升级三级妇幼保健院,服务能力要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的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且评审结果在有效期内;核定床位不少于200张;设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且达到全省县级标准化建设要求等。管理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和《工作方案》有关工作要求推进进展,中期调整《县医院名单》。对未参与“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但能力提升明显并符合推荐条件的县医院,可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纳入;对在《县医院名单》内,但工作进展不明显,经中期评估与达到三级医院服务能力目标差距较大的县医院,将从名单中剔除。可见,医院升级三级后并非一劳永逸,等级医院的创建是一项综合实力的比拼,无论软件还是硬件,都是一场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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