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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 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时间:2021/12/8 16:55:00点击:

本报讯(记者叶晨阳)近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今后血常规、生化筛查常规、颈椎CT等93项医学检验项目和180项影像检查资料将通过数字化改革,实现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此次《实施意见》优先将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质控、稳定性好、费用较贵、检测频度高的项目纳入互认内容,并按照有关要求动态调整互认项目。按照医学客观条件,优先在临床检验和放射影像专业开展互认。



“目前,全市38家医疗机构(含全市32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已与市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平台联通,实现了市域内的互联互通互认。预计12月中旬前,市平台将完成与省平台对接,实现省市县医疗机构间的互联互通互认。”11月25日,市卫健委医政医管处处长王敏峰在解读这份文件时表示。



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我市诊治医生对提供30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同时,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采用信息化技术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住院患者的检查检验互认资料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将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并将复查依据记录在病历中。



而有下列情形的,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查检验等;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目前病情明显不符的;认为原检查诊断结果有疑的;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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